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由于高層廠房和甲、乙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火災后果嚴重,應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故確定為強制性條文。但是,發(fā)生火災后對周圍建筑的危害較小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 3002 的甲、乙類廠房,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 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 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及丁類生產中的某些工段,如煉鋼爐出鋼水噴出鋼火花,從加熱爐內取出赤熱的鋼件進行鍛打,鋼件在熱處理油池中進行淬火處理,使油池內油溫升高,都容易發(fā)生火災。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如屋頂承重構件采用木構件或鋼構件,難以承受經常的高溫烘烤。這些廠房雖屬丙、丁類生產,也要嚴格控制,除建筑面積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建筑面積小于 5002 的單層丙類廠房和生產過程中有火花、赤熱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積小于 1000 2的單層丁類廠房,仍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一旦著火,其燃燒時間較長和(或)燃燒過程中釋放的熱量巨大,有必要適當提高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二、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三、鋼結構在高溫條件下存在強度降低和蠕變現(xiàn)象。對建筑用鋼而言,在 260℃以下強度不變,260℃~280℃開始下降;達到 400℃時,屈服現(xiàn)象消失,強度明顯降低;達到 450℃~500℃時,鋼材內部再結晶使強度快速下降;隨著溫度的進一步升高,鋼結構的承載力將會逐漸喪失。蠕變在較低溫度時也會發(fā)生,但溫度越高蠕變越明顯。近年來,未采取有效防火保護措施的鋼結構建筑在火災中,出現(xiàn)大面積垮塌,造成建筑使用人員和消防救援人員傷亡的事故時有發(fā)生。這些火災事故教訓表明,鋼結構若不采取有效的防火保護措施,耐火性能較差,因此,在規(guī)范修訂時取消了鋼結構等金屬結構構件可以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的有關規(guī)定
四、鋼結構或其他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措施,一般包括無機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涂料噴涂等方式,考慮到磚石、砂漿、防火板等無機耐火材料包覆的可靠性更好,應優(yōu)先采用。對這些部位的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要求能夠達到本規(guī)范第 3.2.1 條規(guī)定的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對該結構的耐火極限要求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4 層及4 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當采用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時,其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 級。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 的規(guī)定
廠房和倉庫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jù)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shù)量等因素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qū)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qū)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qū)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fā)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或自動抑爆系統(tǒng),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區(qū)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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